文/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
小明的职务为工地搬运工,其于某日之上工时间因工作关係扭伤手腕前往就医,雇主允许小明请一星期的公伤病假休养后,小明却表示还要再请公伤病假一星期。雇主认为劳工手腕已复原而可负担原本工作,此时雇主该如何因应呢?
一、公伤病假有无日数限制?依照劳委会相关函释之见解,劳工的公伤病假并无期限限制!
二、倘若小明是刻意要偷懒,雇主要如何因应谎报伤势并请公伤病假的劳工?(一)雇主可合法调整劳工的工作至其可负荷的程度。
(二)劳工的工作须无碍于职业伤害的治疗,并于劳工出示证明文件后许其请公伤病假前往接受复健治疗或其他医治行为。
(三)雇主的前开工作调整须与劳工协商。
三、 对于恶意不进行协商又不复工的劳工,雇主要如何因应?雇主可依照劳动基準法第12条第1项第6款之规定终止与劳工的劳动契约!
综上,虽然劳工请公伤病假并无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雇主认为劳工已可负荷原本的工作,或是雇主已与劳工协商,在不影响劳工继续为医治或复健行为的前提下,调整工作至劳工可负荷的程度,劳工仍有依照雇主指示服劳务之义务,否则,若劳工无故旷职3日以上,雇主即可依劳动基準法第12条第1项第6款的规定,不经预告与劳工终止劳动契约,以保障雇主的权利。
参考资料: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2)台劳动二字第 14508 号函释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劳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原文标题:雇主如何面对遭受职灾而不断请公伤病假的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