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灾劳工先向公司求偿、再请领劳保给付,雇主可要求将劳保给付金额返还给公司吗?

文/胜纶法律事务所

问题情境

劳工遭遇职业灾害时,除了可以依劳基法第59条之规定向雇主请求职灾补偿外,如符合劳保局职业伤病相关之领取资格,亦可向劳保局请领职业伤病相关给付。

实务上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如果职灾劳工先向雇主请求补偿了,之后再针对同一职业伤病向劳保局请领职灾给付,此时,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将劳保局核发的职业伤病给付返还、交付给雇主吗?。

职灾劳工如果先向雇主求偿、再请领劳保给付,雇主可以要求劳工将劳保给付之金额交给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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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说

依劳基法第59条之规定,“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雇主故得就劳保局核给之职业伤病给付主张抵充,且依目前主管机关、以及多数法院实务见解,纵员工拒绝、或尚未向劳保局请领职灾给付,导致雇主无法抵充,然由于雇主之职灾补偿责任,本即雇主依劳基法第59条应负之义务,雇主尚不得因劳工不请领劳保,而拒绝给付职灾补偿。

至于劳工如先向雇主请求职灾补偿后、再向劳保局请领职灾给付,此时雇主有什么权利主张,依主管机关函释,其认为雇主可以在支付职灾补偿“前”,就与职灾劳工约定,如之后请领到劳保给付,要把雇主可以用以抵充的部分返还给雇主(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劳动三字第0980067497号函参照),一旦有此约定,待劳保局核付后,雇主就可以依该约定要求劳工将劳保局核发的金额返还、交付给雇主,以达到雇主主张抵充的效果。

然如果雇主支付补偿之前,并未跟劳工事先做此约定呢?就此,曾有法院见解认为,雇主如果在劳保给付后向劳工主张抵充,此时劳工就雇主可以抵充之劳保给付,一旦雇主行使抵充,劳工就此部分在法律上即无受领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雇主可依民法不当得利相关规定请求劳工返还(台湾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简上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此外,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以下称灾保法)之第90条第1项规定,职灾劳工在向劳保局请领职灾保险给付前,雇主已依劳基法第59条规定给付职灾补偿者,在劳保局发放劳工保险给付后,雇主可以请求劳工返还可抵充之金额。换言之,在灾保法施行后,针对劳工受双重给付之情形,雇主得直接依灾保法前揭规定请求返还可抵充之部分。

结论

综上说明,建议雇主支付职灾补偿时,应与劳工签署协议书,约明劳工同意将雇主可抵充的部分,于一定期限内返还、交付给雇主,以明确双方之权益,并杜争议。且需留意,如雇主拟从薪资中扣除该抵充之金额,尚需于扣除时另行取得劳工之明确同意(此部分亦建议应签署书面同意书),倘未取得劳工同意而逕自薪资中扣除,将有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6条等规定而遭裁罚之风险,谨一併提醒雇主留意。

(原文标题:职灾劳工如果先向雇主求偿、再请领劳保给付,雇主可以要求劳工将劳保给付之金额交给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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